根据案例分析如: A公司是上海一家有自然人与法人共同出资设立成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为上海B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50%,另二个法人股东分占注册资本24%和26%.现A公司因扩大生产和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增加注册资本。A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是吸收B公司向A公司出资。B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同意向A公司出资。从而这两家公司就形成了在上海注册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概念的核心是控制人、控制关系,所以定义关联公司的关键是界定控制人、控制关系.
控制人,指基于股权控制、非股权控制或者综合控制机制而控制某一公司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公司法》第216条,控制人的外延包括得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该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答硼A吊孜百个牛体并列,证明有两个逻辑关系:实际控制人与其余四个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五个主体加起来就是"控制人"的全部外延.
但公司注册时的问题是,将该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加上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完全涵盖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控制人"范围.这说明该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中的某个概念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前文肯定了"控股股东"定义的严瑾,那么就只能是"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存在缺陷:不应该排除其"股东身份".
解决《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的逻辑缺陷,可用的技术措施有二:
一是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将第216条第2项的"控股股东"的定义改为"控制股东"的定义.
二是不改变第216条第2项"控股股东"的定义,将第3项"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均范围由"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改为"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对应的是少数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也可以成为控制人. 在立法修订上,本书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技术措施,并建议将来修订《公司法》时采纳.,,但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本书采用第一种技术措施.所以,在谈及与公司控制相关的问题时, 下文一般使用控制公司(股东)而不使用控股公司(股东)的概念.
关联公司属于关联人的范畴,关联人就是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何自然人、法人人与其他组织(后文分析关联交易的概念时会解析关联人的外延).严格地讲,关联公司还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更像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关联公司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除了德国、永我国台湾地区设专章集中规范"关系企业"外,大多数国家以单个公司为规范对象,对关联公司进行个别行为规范如对转投资的限制,不设专章对关联公司予以集中规范.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 关联公司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其经济影响力量,都已经发展到一个非常发达的阶段.关联公司在市场效率方面的优势不可替代,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有关联公司就必然有关联交易,有关联交易就几乎必然出现不公平关联交易.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受害的是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债权人.所以,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是关联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
我们为阅读这篇文章的朋友提供更多详情,希望能帮到您:上海我司是经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正规工商注册代理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咨询、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工商年检、人事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现咨询公司注册并签约,赠送企业400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