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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对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

来源:web  时间:2018-03-21 13:09:18

  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如下:

  一、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一下方式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二、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三、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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