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时虚假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义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在虚假出资问题上的认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2、是否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经过了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3、在财务上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
4、股东取得借款后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了缴纳出资手续;
5、若资金仅在公司内部循环,将涉嫌存在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相同.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