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资公司注册及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
(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