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如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