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含初审)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二、附件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2、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3、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审批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项目已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有初步承诺。
办理程序 申办对象提交合格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8号令);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时限 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