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部门查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时,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拿着一份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不可能是冒充注册商标。这些当事人犯了不了解商标注册程序,混淆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商标核准注册的概念。
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有很多步骤 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开始,到时取得受理通知书,到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核准公告直到最后发证,通常需要近两年时间,如商标在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那么注册时间更长。
当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这个通知书的作用类似于收条,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给当事人的凭证。《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局受理了商标注册申请,而并未表明该申请是否能被核准。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虽已被商标局受理,但经审查后又被驳回了,最终未能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是《商标注册证》。因此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以前该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在此时之前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并标注了注册标记,就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另外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及使用了不得用于商标的标志作为商标,都将会被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未注册商标还要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六、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八、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同一般商标一样,集体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一般要求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二)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此外,还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