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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中应关注的几个程序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1 10:30:14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的类型包括:

  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到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在被查对象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被查企业需注意税务机关仅仅能检查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在非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实施检查。

  税务机关询问

  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询问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下为询问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

  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的出示应当在笔录中确认。

  2.询问可以在被询问人办公场所、税务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询问外,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3.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记录询问内容应当如实反映被询问人的原意,语意清晰,表达通顺,重要情节应当尽量记下原话。

  4.《询问(调查)笔录》正文告知环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告知被询问人本次询问(调查)的事由;

  告知被询问人接受询问(调查)、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请被询问人确认是否清楚告知事项和是否需要申请税务人员回避。

  5.询问(调查)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调查)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逐页签章、捺指印,并在《询问(调查)笔录》骑缝处捺指印。

  6.询问(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若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在征得被询问人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予以确认。

  如果在询问过程中,税务机关出现下列情形,那么被查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

  询问开始时间早于《询问通知书》送达时间。

  未向被询问人明确告知其享受的法定权利。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未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

  未要求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逐页签章、捺指印,并在《询问(调查)笔录》骑缝处捺指印。

  “询问(调查)人签字”栏只有1名检查人员签名,或者询问(调查)人、记录人相互代签名。

  提取证据原件

  提取证据原件,是指需要以证据原件作为定案依据,如伪造、变造的发票,用来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的机器设备等,或者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隐匿的其他证据材料,检查人员提取证据原件并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的处理过程。

  1.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伪造的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

  用来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以及虚开发票的机器设备等;

  抗税案件中使用的工具等;

  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2.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提取的证据原件逐项填写《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3.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应当提取,且不需要归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没收、收缴的资料、物品,经提取作为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归还。

  5.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出具《提取证据退还清单》。

  6.《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和《提取证据退还清单》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后在收据和清单上签章确认,一份交被查对象,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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