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会[2005]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本市迅速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代理记账业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至所属代理记账机构。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1.明确职责,分头把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财政部《》的规定,按照本市“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本市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坚持“市与区县分工负责、分头把关”的原则。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主要负责实施本区域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管财政局应把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作为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的行政许可;要指定专人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明确审批责任,强化责任意识;要本着监督、引导、鼓励的原则,加强对已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
二、准确掌握审批标准,依法规范审批流程,切实把好代理记账机构的准入关
主管财政局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准确把握审批标准,严格掌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为统一口径,规范审批,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专职从业人员。实施办法第四条(一)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人员: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如无劳动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相关证明)均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
如果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尚未在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5]40号)的规定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书面承诺;离岗离职离校等相关证明(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学校发放的毕业证等)。
2.关于固定办公场所。实施办法第四条(三)所称“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一年以上(含一年)能合法使用(指具有产权或使用权)、且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的场所。
实施办法第五条(五)所称的“使用权证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办公场所的使用性质为“非居住”;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须提供出租人对该办公场所的产权凭证;在出租人转租的情况下,还需提供原租赁合同以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租赁方为代理记账机构。
3.关于业务规范。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所称“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至少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其中,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至少应包括《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沪财会[2002]126号)中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业务操作流程,至少应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流程、代理记账流程、归档流程、移送资料流程、信息反馈流程等项内容;业务质量控制规范,至少应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操作各环节的控制点、质量监控等项内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含保管期限和相应责任等)、移交、查阅等项内容。
4.关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四)所称“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制定依据、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控制、收益分配、财务监督、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会计报表附注等项内容。代理记账机构一般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实行电算化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应依照《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2]41号)的规定向主管财政局备案。
5.关于书面承诺。实施办法第五条(四)所称“书面承诺”,至少应包括本通知附件1或附件2中所列示的内容。
三、切实强化后续管理,及时规范地办理备案及变更登记,确保代理记账机构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主管财政局应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跟踪管理,并按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要密切跟踪代理记账机构相关审批要件的变化情况,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并将变更情况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1.关于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场所之前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的,应当自原业务负责人离岗或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主管财政局对其提出的变更登记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规定处理。
2.关于名称变更。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并在该表备注中注明“许可证号、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等项内容。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
主管财政局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围绕监管、自律、规范和发展,创新监管思路,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
1.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申报核查,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社会监督力度。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并按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主管财政局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对所属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申报核查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市财政局将通过上海财税网单独公告。主管财政局也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未报送材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引导代理记账机构重视年度申报,确保代理记账机构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2.强化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管体系和淘汰机制。主管财政局应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所属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规范性;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应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会计业务是否规范等。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信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代理记账机构,要全面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市财政局每年将重点检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对其中的典型案例,除依法处罚外,还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通报。
3.努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切实提升执业水平。主管财政局应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强化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专项教育,针对代理记账业的业务特点和知识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要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先进经验汇报等形式,树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先进典型,交流执业经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提升执业水准。
4.创新体制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代理记账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主管财政局应重视代理记账业发展,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点带面,逐步辐射,进一步优化财务会计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要加强各主管财政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互动机制,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加强与税务、工商、经济小区等部门和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要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联合监管力度,完善工商年检与财政部门年度核查的联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协同监管。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申请材料目录;
4.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5.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