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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详细解答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7 10:30:05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企业的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缴清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人在清算中具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财产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债务的负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是合伙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送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人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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