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厦门A外贸企业成立以来,迟迟没有到退税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在这期间已经发生了出口货物劳务。
问:在这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后,在这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如果超过规定的申报期则不能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二、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案例二
厦门B企业原本是一家外贸企业,后来因为经营模式转变,要变更为生产企业,于是来退税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此时B企业还有符合外贸企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劳务。
问:此时B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将经营方式由外贸转为生产?
答:可以;企业经营方式由外贸变更为生产时需先将变更前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或者将未申报退税出口业务按规定申报免税或征税,再到退税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
变更注意事项
企业应在变更经营方式后30天内变更退税备案,变更经营方式同时也就变更了退(免)税办法,变更后仍有变更前未申报的退税出口业务将不适用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同时也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申报免税或征税。
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即(《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温馨提示
1.刚成立的外贸企业应及时到退税机关做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
2.企业在备案之前,应再三确认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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