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据了解,根据《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订后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即原《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自2014年8月起,财政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对原《管理办法》的意见。
2015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了草案,予以完善后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记者了解到,新《管理办法》的出台,首先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这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市场活力。”上述负责人介绍。
其次是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
为适应上述改革,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无需再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上述负责人称。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同时,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及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上述负责人介绍,“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
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许可证书全国有效
新《管理办法》实施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将不再受区域限制,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上述负责人介绍,今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据悉,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
对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后者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新《管理办法》,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培训;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强化后续监管。
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积极推行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此外,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可度;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应注重品牌宣传,主动宣传代理记账的工作方式和主要优势。
最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自愿有序加入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