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一般文件和资料包括:
(1)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联系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的出口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正本原件);
(4)商务主管部门出口计划和配额批准文件(正本),各地主管部门对出口计划的二次分配的批准文件(正本);
(5)首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申领许可证的公函。
(6)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复印件或正本原件)和有关说明的文件。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