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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坚果炒货的生产许可证SC证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22:00

  办理坚果炒货的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一、基本要求

  (一)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二、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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