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办理地:北京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
办理电话:83978127
审查、决定时限:7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证”、“两书”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选址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什么是选址建议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什么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什么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审批申报程序、审批流程
(铁岭市规划局办公室)
一、建设项目选址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按国家规定的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及有关图纸(项目建设意向图等)、资料(申请建设的报告等)到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对建设位置、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权属进行初审,符合城市规划的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表。
2、规划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组织召开建设项目选址审查例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测量、规划设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符合承担该项目测量、规划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单位
进行地形图测量及规划设计。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市计划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卡片》后到(1)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土地部门立项、(3)墙改办审查、(4)人防办审查。计划部门下达计划批准文件后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规划局根据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对报送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建设单位领取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表》后到环保局、开发办、消防局、自来水公司、非税收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并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局,经市规划局、建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建设工程放线及验线
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办、技术安全科、造价处、审图办、劳保统筹办、档案馆、建馆处、抗震办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手续,并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委托书,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施工图纸等到规划局申请放线定点。
3、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灰线,
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按施工进度30%以上办理预售房许可证。
六、跟踪管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基础工程、建筑物首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建筑物外装饰工程各部分施工中要及时接受市规划局的检查,并填写规划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
七、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市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质检站、档案馆申请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分别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如下: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990年1月5日]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的通知》(90)建规字第1号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未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占地。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都属违法行为,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和情节,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处分,并处罚款。
[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90)建规字第66号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我部决定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代办: 否
- 1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 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分别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如下:
?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990年1?月5日]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的通知》?(90)建?规字第1号?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未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非法占地?。
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都属违?法行为,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和情节,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处分,并处?罚款。
? [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90)?建规字第6?6号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我部决?定制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代办: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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