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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含变更、延续)初审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23:11

  (一)受理事项与范围

  1申领:辖区内所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须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和建设项目。

  2变更: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

  3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4重新申领:同申领

  (二)工作流程和时限

  辐射工作单位(建设单位)→在分局窗口登记(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现场检查并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告知须提供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辐射工作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齐备的纸质申请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告知辐射工作单位(建设单位)→向有发证权的上级环保部门上报(1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按规模申请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机构成立文件:红头文件形式,须明确各成员职责;

  (6)各项辐射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使用场所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使用登记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质控大纲、废源处理方案等其他规章制度);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9)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

  (10)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1)个人剂量送检须最近一季度的报告;

  (12)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13)涉源单位:辐射工作场所现场安装监控和储源库报警装置与110联网材料

  2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3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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