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管〔2006〕337号
各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28号,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各区安监局要做好许可证换发的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安全评价、完善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不得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各区安监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申请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甲种许可证)的单位,应迳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经贸(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核查表;
(十)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加油站除外)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在采取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该市场的负责单位提供。
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甲种许可证经营单位,在未改变经营方式、范围、场所的,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省安监局要求,市安监局对申请甲种许可证换证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意见报省安监局。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和中油碧辟有限公司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所属单位的甲种许可证换证申请资料,由其公司统一报省安监局办证大厅。
四、申请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许可证)的单位,应迳向市安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需要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便审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有经营和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交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该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详细核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具体地址、仓库面积、储存容量及其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
在采取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该市场的负责单位提供。
五、申请换证单位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六、乙种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一栏应填写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及编号。对自有储存场所的乙种经营单位,应同时在乙种许可证上载明储存场所地址、仓库面积及其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填写位置不足的,可只填写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类和项,并另加附页详细载明品名及编号和储存设施的相关内容。对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乙种经营单位,在乙种许可证“经营方式”一栏除填写“批发”外,还应注明“租赁仓库储存,无自有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