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需材料
非煤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
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
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十五)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六)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十七)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八)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九)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
需要提交上述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十)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还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时,根据变更内容,不需要提交上述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变更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