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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公告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0:14

  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含有“网络经营”)后方可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经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入网经营者资质并在经营者活动主页公示相关证照信息等。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于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逾期未进行自查整改且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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