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以及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10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项
2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3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副本(收取)1份)
注意事项
4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5
.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6
. 《委托授权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原件正本(收取)1份)
1.窗口办理同网上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理页面中填写预受理信息 ,
2.打印预受理回执 ,
3.申请人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办公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4.接收材料,材料形式审查
5.许可受理,
6.材料实质审查,现场核查
7.决定人作出决定,
8.证件制作与送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3楼310、311。
联系电话:
020-38920441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政务中心站;地铁:3号、5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
不涉及收费
不涉及收费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至五十七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5.《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条至第五十八条
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gz3311004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