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审查工作组织单位负责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审查部和市级局编制的实地核查计划,在下达时应同时要抄报省许可办。
3、审查工作组织单位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审查组织单位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省局,并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总局或省局,并由总局或省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审查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对于总局发证的产品,申报材料经审查部、全许办审核后,上报总局。对于省局发证的产品,申报材料经审查组织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局。
3、总局或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含样品送达、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
4、总局或省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贵州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决定权限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