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进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经营企业出具的保证书;
6、所有最终用户出具的保证书;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明。
8、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出口:
1、加盖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复印件);
3、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4、经营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书;
5、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中英文简介和相关证明;
6、出口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一类需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特殊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企业提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