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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3:37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到行政中心市贸易局窗口,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

  (三)企业成立证明(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

  (七)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

  (八)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市贸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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