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领取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单位及盖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从那颁发许可证,要补充的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也是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内容与施工合同应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仿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要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最多延两期,每次以3个月为限。既不开工也不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