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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3:53

  办事规程:

  (一)领取材料。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成都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

  (二)报送申请材料。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三)审查申请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考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将予以书面说明理由。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考察,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议。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设立的将说明理由。专家小组评议所需时间和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四)办理其它事项。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到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

  所需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8、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9、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除应当提交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第(二)条中3---9项材料。

  注:上述部分项目可参照市教育局设计的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制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将送达申请人(专家小组评议所需时间和需依法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时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普通高(完)中办学基本要求》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一、前置条件

  (一)办学必备要素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9、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0、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学校办学专业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五年一换,一年一审。不接受年审的民办学校(机构),视作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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