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代理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注须知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4:04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2.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2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2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上一篇:供应“排污许可证”代理/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资

下一篇: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