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类型许可,一家一证的原则核发。经营类型分为客运类、货运(含危货)类、维修类、驾培类、站场类。
(2)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①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
②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
③经许奇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
④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3)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其从事的经营类型与总公司一致,且享受总公司经营范围的)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10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2)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人,将下级的许可决定书留存备查,并抄告许可决定书核发机关。
(3)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收回原有证件,留存备查,并抄告原证件核发机关。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
(2)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以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
(3)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4)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短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业户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