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颁发许可证等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具备基本条件后,填写申请书,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若属国家局受理的许可还应提交网上(www.aqsiq.gov.cn)申请。
(2)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产品试制和提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4)约请鉴定评审
既需要型式试验又需要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在受理后可直接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安装设备),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
(5)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送许可办公室。
(8)颁发许可证(备案表)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后,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发送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备案表)或网上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许可不许可(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许可或不备案通知书)。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
一、 省级许可项目
(一)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二)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
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6、压力管道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
7、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申请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下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TSZS004填写说明(下载)
四、流程图
↓
↓(受理)
(三)完成试生产并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试生产,并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
↓
(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同意许可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或按规定批准程序颁发许可证。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
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八、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2、《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项目及其程序和要求(链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1.压力容器
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
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6、压力管道
(1)长输(油气)管道(GA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1级)。
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操作规程等,下同)、质量记录(表、卡)等 2.1 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术语和缩写;
(2)体系的适用范围;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
(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2.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要求,并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2.3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
作业(工艺)文件(通用或者专用)和质量记录应当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2.4 质量计划(过程控制表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质量计划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系统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内容、要求;
(2)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
一、省级许可项目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一份);
6、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7、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一份);
8、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373号)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TSZS001填写说明(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锅炉压力容器专用)(下载)
四、流程图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八、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2、《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九、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的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项目及其程序和要求(链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4)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8.场(厂)内机动车辆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认可
许可对象:拟成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许可费用:依据《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65个工作日(不 包含申请单位准备时间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
许可条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装改造单
位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G3001-200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251号)等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3、具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
4、具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
5、建立了能够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2、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和场地;
3、单位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当满足相关要求,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
4、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测测试的仪器设备;
5、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人员、设备、场地、质量管理等)一份;
4、质量管理手册一套;
5、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一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省质监局: 网址: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
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鉴定评审
1、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维修有效期内约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2、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时限:15个工作日。
(三)组织听证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听证(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的,交经办人员将组织听证的有关工作告知行政许可办公室,由行政许可办公室、综合法规处负责听证的组织;
(2)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3)指定工作人员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处室负责人根据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及听证的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写明理由,签署审查不同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时限内)
(四)复审
1. 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处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意见及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审报告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特种设备处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