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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5:57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条件

  依照自治区环保厅文件(新环核发[2013]123号)管理规定,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范围内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办理材料

  (1)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正式申请;

  (2)网上申报系统形式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谓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上进行申报,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市环保局。

  (二)提交纸质材料

  (三)审核

  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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