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涉及一批POE交换机,对POE交换机是否需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产生了分歧。采购人认为,POE交换机无需进网许可证,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许可证只限于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二是该产品已在中国境内销售多年。而评审专家认为,根据电信条例及其进网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来说,POE交换机必须要取得进网许可证。笔者对此也想发表一些观点。
首先,什么是POE交换机?POE指的是在现有的以太网Cat.5布线基础架构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在为一些基于IP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提供直流供电的技术。也就是说,POE交换机是一种以太网接入设备,这个观点双方都没有异议。有了这个共识,我们就可以讨论实质性问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54条以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进网许可似乎确实是只限于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但再查阅电信设备进网目录得知,进网许可只限于涉及网间互联的认识是片面的。在工信部和国家质监局发布的目录明确指出,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接入网设备、以太网接入设备。而且工信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公布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告》中明确指出,凡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上述电信设备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其次,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本意来看,进网许可无非是要保证整个电信网络的运行安全,如果片面理解许可制度只限于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那就是说,只要两个网络间的一台设备有许可证就行了。如果真是这样,国家大动干戈,搞《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似乎是小题大作。国家对电信设备实行许可制度,是为了保证整个网络安全。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国家鼓励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也申请产品认证,更何况交换机明确在国家公布的目录内,从这个角度来讲,只限于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理解是片面的。
最后,在本案例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要求不限于此。若本项目涉及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该产品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将予以拒绝,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涉及传真机、交换机、路由器等。应该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换机也必须要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