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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流程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8:25

  关于申请材料

  根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新闻办)提交五个方面的申请材料。

  (一)、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并由申请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该机构情况介绍: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二”《申请登记表》,其中相关分支机构中需填写申请机构下所有与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相关的分支机构情况;提供介绍该机构历史发展、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公司章程;

  (三)、该机构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即申请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申请机构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对证明文件副本的公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证明文件副本的认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申请机构,应提供证明文件副本及当地公证机构对证明文件副本的公证文件。

  (四)、拟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品的概述: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三”《金融信息产品概述》,并附产品的文本样品。提供的金融信息产品中如含有第三方产品(指在产品中包含的其他机构提供且额外收费的金融信息产品),请详细列出,并加以说明。必要时,受理审批期间需在网络上开通一周的电子实时信息。

  (五)、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材料:请填写“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材料四”《传播手段及技术服务说明》,其中“发布平台”中请填写申请机构向用户提供金融信息产品的所有发布渠道,“技术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的技术咨询、软件维护、设备保养等服务。如有其他相关材料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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