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注册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市局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上海市典当行业协会是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省委、省政府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要求成立的行业协会。在上海市科工贸信息委员会指导下,由上海从事典当经营企业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才、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组成的社会团体。并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上海市境内跨部门、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上海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办理,典当行资质代办,典当行注册
上海市典当行业协会所有活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上海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为会员提供服务,密切典当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和典当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规,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共同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典当行业发展。在这一宗旨下,协会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代表”的职能,开展如下业务:
(一)开拓典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评估论证、咨询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并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和行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