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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2 13:00:08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村,镇和其他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例如“上海市” 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可直接冠以“上海”。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1、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

  2、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字号的。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行,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国家工商十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三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鉴于这一情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标准明确、量化的原则,将上述条件修改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不含全区划的名称:

  1、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认定为驰名字号的:

  3、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

  4、国务院批准的;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一样,原则上也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所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其明确作为申请企业名称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条件。

  为适应处商投资企业逐步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权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被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断增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已无必要性。相反,统一要求会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上述新的条件中也作了相应调整。

  虽然以上条件仍较严格,企业(特别是新设立企业)能够符合条件的,仍将是一少部分,但与现行规定相比宽了许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而交通、通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全国三千多个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登记注册的状况还会存在相当一段时间,多数企业名称仍必须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但是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上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最终由企业自主选择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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