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你介绍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与经营方式变动备案、家庭成员变动备案、组成形式变动备案、经营者姓名变动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材料
(一)字号名称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表格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原件1份);
4.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所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营者变更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者转让协议(原件1份;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转让协议,未能提供的,需要转让双方亲自到注册登记部门签署转让协议)(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注:只有港澳永久居民才能办理港澳个体户);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变动备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个体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五)家庭成员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1 份)。
(六)组成形式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1 份)。
(七)经营者姓名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户籍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者本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