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旗环保局规定的条件:
薛家湾镇镇区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根据经营范围安装油烟净化器、隔油池(或者油水分离器)。具体流程为:
(1)根据经营范围安装油烟净化器、隔油池(或者油水分离器),详询环保局监督股徐静(电话:15332843963)。
(2)安装完成后,申请人联系环保局监督股徐静(电话:15332843963)去现场拍照并察看周边情况;联系环境监测站吕昊伦(电话:15344018222)去现场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去“鄂尔多斯银行”交监测费,并在政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将监测费收据(或复印件)给环保局窗口。
(3)约6个工作日后,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4898115)将监测报告和批复文件一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