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程序
一、许可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6.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2016〕36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可在本局网站下载样本);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建议持布局流程图先到监管部门咨询)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现场核查时查对健康证明原件;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不需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复印件(食品销售经营者、小餐饮除外);
8.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验原件,可在本局网站下载样本);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需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自备水源的需提交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检验证明。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还需提供:
1.办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情况说明(包括所开展的检验项目、配备的检验设施列表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2.办理中央厨房《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情况说明(包括所开展的检验项目、配备的检验设施列表和检验人员资质证明);中央厨房加工食品品种备案内容;中央厨房配送门店一览表;中央厨房加工食品工艺流程图;中央厨房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自制调味料、火锅底料、汤料的原料清单。
3.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4.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5.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办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合法;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有公章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文字说明。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图纸例外)打印。
六、办理程序
七、行政许可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八、办理时限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及时补正全部材料,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行政机关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