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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审批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22:45

  一、审批依据

  《出版物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343号)三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4纸张打印,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市户口还应提交暂住证,验原件;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必须是国家规定为商业用途)和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营场地的平面位置图;

  (六)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类。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需缴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办理时间(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行政许可证年审

  每年三月份年检。

  九、开业要求

  申请人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10天内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存档。

  十、有关说明

  (一)书报刊零售宏观控制,合理布局,单一经营;

  (二)要有进货凭据备查;

  (三)变更须事先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说明,注明原登记内容、变更内容,并交回原《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业户持同意变更后的《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同意变更后,即复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交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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