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出换证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安全监管窗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告知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转交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监管三科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办理或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5、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会审会议对监管三科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后,作出换发或者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