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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补发许可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5:14

  一、事项编码:46000000HB-XK-0901

  二、办理主体: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6年1月18日公布,2008年12月6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受理条件:

  (一)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三)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四)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文件(单位红头文件)(原件1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4份)。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填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到省级环保部门,打印一式四份报批;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信息共享)

  5.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注: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进光盘)。

  (二)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有关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文件(单位红头文件)(原件1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4份)。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填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并提交到省级环保部门,打印一式四份报批;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原件1份);

  5.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一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原件1份);

  6.辐射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原件1份)。

  注: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进光盘)。

  (三)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的申请文件(单位红头文件)(原件1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4份)。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填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并提交到省级环保部门,打印一式四份报批;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放射性原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证明(原件1份);

  5.需要办理退役环评,应当提供退役环评及其审批意见(原件1份)。

  注: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进光盘)。

  (四)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的申请文件(单位红头文件)(原件1份);

  2.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复印件1份)。

  注:1.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刻进光盘)。

  2.申请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手续,应当于遗失公告发布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办理程序:

  单位向省政务中心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一)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注:1.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论证、评审时间、补充完善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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