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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3:15:15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增项、升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两套):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企业章程(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章);

  ③工程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请除外)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⑤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新申请资质的企业,可不加盖执业印章);

  ⑦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自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⑧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需附发票);

  ⑨企业管理体系证明材料:人事、财务、监理工作制等管理制度;

  ⑩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2、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申报材料除应提供第1条(1)、(2)所列材料外(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3、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第1条(1)、(2)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4、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①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合伙人协议文件;

  ③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④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⑤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需附发票)。

  (二)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第1条(1)、(2)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三)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需提供第1条(1)、(2)所列材料,但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注销资质报告

  (2)股东大会决议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以便审查查找。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格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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