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4、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的安全距离;
5、不得在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设立零售网点;
6、要设专店或者专柜、专人经营,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经营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7、经营者烟花爆竹储存不得超过30件(箱)。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安监部门点经营和城管部门指定地点;
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每个经营点、摊床长度不得超过3米,摊床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书一份;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资质证明;
3、固定零售经营者的储存库和经营场所及周围安全距离要进行安全评估,没有储存库的同市烟花鞭炮销售中心签订代储存协议;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摊床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资质证明;
五、办证时间: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止;
六、办证地点:市县政务大厅安监局审批办窗口;
七、经营者须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购货。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手续,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
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七条。
二、
办事的条件
取得本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定点资格,通过区、县防火监督处、科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
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主办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总平面图;
4、经营场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保管员、仓库守护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作业证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二)申请单位报送材料后,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办结时间
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