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二、申请条件:
1、经营刻制公章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固定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
3、承制公章的刻字厂、店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4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当地常住户口或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及身份证。
三、材料申报:
1、申请从事刻制公章的单位书面申请;
2、《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6、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7、主要计算机及制章设备清单;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9、经营场所平面图;
10、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1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相关材料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雅安市公安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批→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