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三)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