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资料审核标准
审查注意事项:
1、凡通过和论证的施工企业,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后,申请材料的第十三、十四、十五项免予审查。专业承包企业的第十三、十四部分的申请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2、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应盖企业鲜章。
3、第十四项中列举的专项方案,一级企业必须全部齐全。
4、有效期满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还必须提供三份以上工程项目的专项方案。
5、需抽查施工现场的企业,抽查不少于2个。抽查中有一个工地不合格的,给该施工企业1个月的整改期限,1个月后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方能继续办理许可证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三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有效期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仅提交申报材料中一、二、三、七、八、十一项。
7、对在三年有效期内发生了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通报批评、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评价手册年度考核不合格、业绩评价手册未参加年度登记等行为的企业,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期满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一至十六项)。
8、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应按照新办企业要求重新申请。